发布时间:2025-10-15 17:59:00    次浏览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卓某与被执行人次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次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50000元未执行到位。由于该案暂时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人书面同意对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次某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